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体现学院对广大教职工的关爱,使工会“送温暖”工作规范化、常态化,根据《中国工会章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以人为本原则,以增进团结、弘扬正气、促进工作积极性、传承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为目的,做到“喜有贺、病有探、难有帮、丧有悼”,将工会打造成值得信赖的教职工之家。
第三条 慰问应以精神慰问为主,辅之以适当的慰问品或慰问金。本着好事要办好的原则,做到工会慰问经费开支合理、公平、公开。
第二章 慰问范围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学院工会组织的所有在岗教职员工。离退休、退养人员生病住院、丧事慰问,参照本办法由离退休工作处和人事处组织实施。
第三章 慰问种类、标准及慰问方式
第五条 慰问种类包括:
教职工生日慰问;教职工结婚慰问;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女职工生育慰问;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教职工(含配偶、父母和子女,下同)丧事慰问以及学院组织重要节日慰问。
第六条 慰问标准:
教职工生日慰问,发放爱心生日蛋糕购物卡,每人不超过200元标准;
教职工结婚、生育和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给予价值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
教职工退休离岗慰问,发放不超过1000元的纪念品;
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根据困难、受灾情况,由工会委员会按照《黑龙江省总工会困难职工帮扶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黑龙江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黑教工字【2017】37号)、《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方案》的规定,讨论确定慰问标准;
教职工生病住院,一般住院的给予不超过500元的慰问品或慰问金,重大疾病动手术的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每年只享受一次;
教职工丧事慰问,工会会员去世,给予每人不超过2000元的慰问金(含慰问金、用车补助和花圈购置费200元);
教职工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去世,可以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慰问金;
重要节日慰问,根据学院工会经费实际情况,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学院成立慰问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党委书记、院长担任,其他副职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单位(部门)党政负责人。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参加慰问有关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会,工会主席兼办公室主任,成员包括办公室、组织部、宣传部、工会、离退休工作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办公室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慰问相关工作。
第八条 教职工生日慰问。由学院工会统一印制爱心生日蛋糕提货券。由各分工会按季度统计上报过生日人数,并负责提前将蛋糕提货券发放到过生日的教职工手中,代表学院传达慰问和祝福。
第九条 教职工结婚、退休离岗和一线教师在校连续工作30年慰问。学院工会会同有关单位(部门)按照慰问标准统一购买或定制纪念品,并代表学院传达问候。
第十条 困难教职工及教职工遭受重大灾难慰问。由院工会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参加,学院领导发放慰问金。
第十一条 教职工生病住院慰问。由教职工所在分工会提出申请,由学院工会组织协调相关领导、单位(部门)走访慰问。生病住院慰问原则上每人每年慰问一次。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慰问,由学院工会(女工委)或女职工所在分工会组织进行慰问。
第十三条 教职工丧事慰问。由慰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协调组成慰问组,一般教职员工,由其单位(部门)负责人和分工会主席及相关人员组成慰问组代表学院前去慰问;正高职人员(含处级干部),由工会、人事处(组织部)及职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慰问组,由其所在单位(部门)分管院领导或院工会主席代表学院前往慰问;院领导,由工会牵头,院办公室配合,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集体慰问。
第十四条 重要节日慰问。由院工会根据经费实际收支情况提出慰问品及慰问标准建议,经工会委员会讨论通过,由院工会或各分工会具体组织实施。
第四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五条 慰问经费从上级工会划拨专项补助经费中支出的,按上级工会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慰问经费从学院工会经费中支出的,按照《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慰问金发放由院工会负责制表,表中要说明慰问的职工姓名、事由、依据,由经办人签字,院工会主席审批后方可报销。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