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院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教职工的帮扶救助工作, 切实有效地缓解因病致困教职工家庭的医疗重负,实现精准帮扶,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工会直属单位教职工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帮扶救助实施办法》(试行)(黑教工字【2017】37号)文件精神,使帮困工作规范化、常态化,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救助原则:双重救助原则,对因重大疾病严重影响教职工工作和生活的困难教职工,按照学院《工会慰问教工管理办法》,在学院慰问救助基础上,由院工会负责向省教育工会再次申请提供必要帮扶救助;救助资金总额不超过治疗自付部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便捷原则;救助资金单独列支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二章 救助范围及对象
第三条 凡我院工会会员因患重大疾病和因病致困的困难教职工均可申请救助。
第四条 救助对象:新发重大疾病职工;因病致困职工,教职工本人或主要家庭成员患重大疾病和长期因病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
第三章 救助条件
第五条 救助条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10 元/人月),经政府救助后仍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高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0%(793元/人月)以内,但由于患病、子女上学、残疾、单亲及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3倍(1830元/人月)以内,由于遭受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及其他原因导致生活困难的教职工家庭;家庭人均收入虽高于哈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减去因病治疗费用后,人均收入在低保线内的。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职工家庭,不得给予帮扶救助:拥有2套(含)以上住宅的;拥有商业店铺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活动的;子女进入高收费私立学校或自费出国留学的;有吸毒、赌博、酗酒以及其他犯罪行为的;弄虚作假、不据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和支出情况的。
第四章 救助标准
第七条 首次救助按照学院《工会慰问教工管理办法》执行。因病致困的职工,原则上每年救助一次,生活救助不高于3000元,医疗救助不高于5000元。
第八条 二次救助按照省教育工会黑教工字【2017】37号文件执行。新发重大疾病救助,每年救助不高于8000元,因病致困及意外损伤救助,每年不高于5000元。
第五章 申报及流程
第九条 学院工会救助申报及流程:个人或分工会申报; 院工会委员会通过;发放救助慰问金。
第十条 省教育工会救助申报及流程:个人或分工会申报; 院工会委员会通过;报省教育工会初审;公示(五个工作日);拨款。
第十一条 每年寒暑假各申报审批一次,特殊情况一事一审。各分工会于每年7月底前和12月底前将申请书(附件1)及汇总表(附件2)交至院工会。
十二条 困难教职工原则上每人每年度只可申报一次。
第六章 资金发放
第十三条 经院工会委员会审核同意的困难教职工及时进行帮扶,采取银行转账或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发放给受助教职工。
第十四条 申请省教育工会帮扶的困难教职工资金,将由省教育工会账户直接划至院工会账户,再由学院工会采取银行转账或发放慰问金等方式发放给受助教职工。并向省教育工会上报财务收据、发放原始材料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件1
患病或因病致困帮扶救助申请书
院工会:
我叫 ,是 单位(部门)的职工。家庭主要情况: (说明家庭成员基本情况和收入情况),现因 (说明困难原因等)造成生活困难,现申请给予困难帮扶救助。
申请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件2
患病或因病致困帮扶救助汇总表
分工会: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