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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金融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18-09-11    浏览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坚决制止奢侈浪费,合理有效地使用资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黑龙江省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黑工发〔2018〕9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支管理应贯彻遵纪守法原则,依法获取原则,经费独立原则,预算管理原则,服务职工原则,勤俭节约原则,民主管理原则。

    第三条 工会组织开展活动,要从实际出发,量力而行,不能超出能力范围盲目追求上限标准,要确保工会经费主要用于工会工作。

    第二章 工会经费的来源

    第四条 学院工会经费收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中国工会章程》的规定,依法获得。包括:工会会员缴纳的会费;学院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上级工会补助款项;学院行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组织的补助款项;其他收入。

    第三章 工会经费支出范围及标准

    第五条 工会经费应全部用于为职工服务和开展工会活动支出,工会经费支出包括:

    (一)工会为会员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产生的支出

    1.职工教育方面。用于工会举办的职工教育、业余文化、技术、技能教育所需的教材、教学、消耗用品;职工教育所需资料、教师酬金;优秀学员奖励;工会为职工举办法律、政治、科技、业务等知识培训。

    对优秀学员的奖励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奖励范围不超过全体学员的20%,奖励(奖品或奖金)标准每人不超过300元;授课人员酬金标准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文体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职工业余文艺活动、节日联欢、文艺创作、美术、书法、摄影等各类活动;文体活动所需设备、器材、服装、用品购置与维修费;文艺汇演、体育比赛等奖励费,给予表彰奖励的文体活动每年不超过两次,奖励范围不超过参加活动人数的三分之二,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得超过6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不设置奖项的文体活动,可为参加人员发放人均不超过100元的纪念品。开展文体活动确需为参赛职工购置服装的,人均标准一般不超过800元(含鞋),最多两年购置一次。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职工文体活动有统一着装要求的,一般采用租赁方式,确因活动需要,可为参赛选手(含领队)增购一次,标准同上。

    工会组织开展的各类文体活动按规定可为参加活动人员每人每天安排一次工作餐,标准不超过当地差旅费一天伙食补助标准的二分之一,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工会组织的春游秋游应严格控制在哈尔滨,并做到当日往返;春游活动如有需要,可开支工作餐、交通费、门票、活动用品费,标准为每人不超过200元。工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与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工会会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最高每人每餐不超过50元。

    工会举办大型文体活动聘请教练、裁判、评委等工作人员的,劳务费标准为:教练、裁判、评委每半天不超过300元,其他工作人员每半天不超过100元。

    3.宣传活动方面。用于工会开展政治、时事、政策、科技讲座、报告会等宣传活动;工会组织技术交流、职工读书活动、网络宣传以及举办展览、板报等所消耗的用品;工会组织的重大节日宣传费;工会举办的图书馆、阅览室所需图书、工会报刊以及资料费等。

    4.其他活动方面。除上述支出以外,用于工会开展的技能竞赛费用及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学院工会应当将会员缴纳的会费全部用于会员活动支出。

    (二)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具体支出包括: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学习和培训所需教材资料和讲课酬金;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组织劳动竞赛、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和协作活动;召开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开展外事活动、工会组织建设、工会信息化建设、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经费、工会办公、差旅等其他专项业务的支出。

    对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可进行适当奖励。奖励标准为:优秀工会干部奖励不超过500元;工会积极分子奖励不超过300元。

    工会组织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技能竞赛等活动,可进行适当奖励,最高名次奖励人均不超过1000元,其他名次作相应递减,奖励范围不得超过参与人数的三分之一。

    (三)职工福利方面的支出。

    1.根据经费的实际情况,工会在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向全体在职在岗会员发放少量节日慰问品,以调动教职工工作积极性。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必须的生活用品等。每位会员全年节日慰问品合计总额不得超过1500元,不得购买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明令禁止发放的物品。

    2.为体现对教职工的关心,根据经费情况,工会可以用工会经费为过生日的在职在岗工会会员购买生日蛋糕等慰问品,也可向会员发放指定蛋糕店的蛋糕领取券,每人金额不得超过200元。

    (四)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用于维护职工利益,包括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护、法律援助、困难职工帮扶及送温暖活动等发生的支出。

    (五)以上支出项目以外的必要开支。

    第四章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学院工会经费支出应严格遵守上级工会规定及学院财务管理制度,做到每笔经费支出必须有相关依据,保证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按学院财务报销程序执行。

    第七条 各分工会开展活动需要学院工会报销费用的,事前需征得院工会同意,报销时需提供活动通知或活动方案及费用支出明细表,由经办人、证明人填写“工会经费报销单”,附发票物品清单凭据,到院工会、财务处按规定程序办理报销手续。

    第八条 经费支出数额10,000元以上,需经院工会委员会(或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方可实施。对结算支付起点超过1000元以上(含1000元)的采购,要通过银行转帐或支票方式结算。

    第九条 工会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受院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监督和审查。每年向会员公布账目,接受会员监督。

    第五章 纪律要求

    第十条 工会经费严禁用于服务职工群众和开展工会活动以外的开支。具体为“八不准”:不准用工会经费购买购物卡、代金券等,搞请客送礼等活动;不准违反工会经费使用规定,滥发津贴、补贴、奖金;不准用工会经费支付高消费性的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单位行政利用工会账户,违规设立“小金库”;不准将工会账户并入单位行政账户,使工会经费开支失去控制;不准截留、挪用工会经费;不准用工会经费参与非法集资活动,或为非法集资活动提供经济担保;不准用工会经费报销与工会活动无关的费用。

    第六章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学院工会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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