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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0-01-27    浏览次数: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29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规范贷款管理程序,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关于完善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若干意见》(教财〔2015〕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由政府主导、财政贴息,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高校共同操作的,用于帮助高校贫困家庭学生更好地完成学业的银行贷款。借款学生通过学校向银行申请贷款,用于弥补在校学习期间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的不足,毕业后分期偿还。学生不需要办理贷款担保或抵押,但需承诺按期还款,并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三条 国家助学贷款含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在同一年内只能选择申请办理其中一种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由学生自行向学生家庭所在地国家开发银行或商业银行申请并获贷,毕业后由学生自行联系贷款银行偿还。

    第二章  贷款机构与职能

    第四条 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作为我院学生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其具体职责为:

    (一)统一组织学院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和贷后管理工作,为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提供续贷证明材料等有关服务工作;

    (二)建立借款学生信用档案,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三)将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入伍、退学、开除、死亡等情况及时通知贷款银行,并协助贷款银行办理相关手续;

    (四)指导各系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借款本息,努力降低国家助学贷款违约风险;

    (五)负责开展与经办银行合作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系应指定专人负责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三章  贷款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六条 申请对象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我院全日制在校生。

    第七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学生家庭所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要的基本费用(主要指学费);

    (三)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合理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四)承诺向经办银行及时提供本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材料和信息;

    (五)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生源地助学贷款申请条件以学生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要求为准。

    第四章  贷款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校园地助学贷款申请流程为:学生通过黑龙江华安学贷险微信公众号下载华安助学APP发起贷款申请,并向所在系提交所有申请材料。各系进行初审,提交到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核,并经华安保险公司到校确认后,银行发放贷款至学生本人银行卡中。

    第十条 申请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学生需向生源所在地助学贷款管理机构提出贷款申请并按其要求完成后续申请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校园地贷款的学生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复印件;

    (三)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真实说明;

    (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承诺书。有低保、建档立卡、低收入证或其他可证明家庭经济困难的证件可直接提供;已纳入高中生贫困库、通过高中预申请的无需提供;

    (五)未满18岁的学生需提供监护人同意证明及其关系证明;

    (六)银行和各级贷款管理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材料。

    第五章 贷款额度与期限

    第十二条 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申请,分学年度发放的方式。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8000元;年度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低于8000元的,贷款额度可按照学费和住宿费标准总和确定。

    第十三条 申请贷款的学生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自主确定贷款期限,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可申请展期延长财政贴息时间。

    第六章  贷款发放与贴息

    第十四条 国家助学贷款发放采用直接划拨到学院相关银行帐号的方式,学院财务处依据经办银行提供的相关信息,将国家助学贷款冲抵借款学生学宿费。

    第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助学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离校后的利息及罚息由借款学生全额支付。

    第十六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国家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率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贷款偿还与管理

    第十七条 国家助学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必须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如不办理相关手续,学院将暂缓为其办理毕业;

    (二)借款学生毕业后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其贷款账户,银行将定期予以扣收;

    (三)借款学生发生转学、退学、开除学籍、出国等其它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需提前偿还贷款本金后方可办理相应手续。

    第八章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正式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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