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30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5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
学生勤工助学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管理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社会实践能力,根据《高等学校勤工助学管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财〔2018〕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
第四条 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是实现全程育人、全方位育人的有效平台。勤工助学活动应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 勤工助学活动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学生私自在校外兼职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学院成立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学院的宣传、学工、财务、人事、教务、科研、后勤、团委等部门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具体负责学生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充分发挥大学生自律委员会组织在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中的辅助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三章 学院职责
第九条 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重要内容。学院有关职能部门要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十条 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教育,培养学生热爱劳动、自强不息、创新创业的奋斗精神,增强学生综合素质,充分发挥勤工助学育人功能。
第十一条 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勤工助学相关规定的学生,可按照规定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校规校纪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十二条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立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使用与管理办法。
第四章 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职责
第十三条 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统筹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校内各单位(部门),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并做好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四条 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五条 受理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六条 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使用学校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订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助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安排勤工助学岗位,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对少数民族学生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要尊重其风俗习惯。
第十九条 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身心健康的劳动。
第五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二十条 设岗原则:
(一)学院积极开发校内资源,保证学生参与勤工助学的需要。按照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原则上不低于2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院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工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勤工助学岗位既要满足学生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周不超过8小时,每月不超过40小时。寒暑假勤工助学时间可根据学院的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第二十一条 岗位类型: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类型包括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第二十二条 校内勤工助学固定岗位的设立,由各用人单位(部门)在每学期初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申报,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各用人单位的需求确定勤工助学岗位数量、待遇,由各用人单位(部门)确定岗位要求,面向全院公开发布;临时岗位随时发布。
第六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申请、招聘与录用
第二十三条 建立勤工助学学生库。学生申请勤工助学岗位应填写《勤工助学申请登记表》,由学生所在系党总支副书记签署意见,交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四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学院发布的岗位设置情况,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与用人单位(部门)协商,根据岗位要求由用人单位(部门)组织进行公开招聘,择优录取。
第二十五条 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结果,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公开发布,并通知被录用学生。
第二十六条 因岗位不足而未录用的符合勤工助学条件的学生,可以参加临时岗位招聘或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根据新的岗位需求推荐录用。
第二十七条 学生一经录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凭岗位录用通知单、学生证到用人单位(部门)报到上岗。
第二十八条 学生录用后因故不能按时上岗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用人单位(部门)和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做出说明,否则视为自动放弃岗位,且此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对于已安排勤工助学岗位而无故放弃或经用人单位(部门)考核认定为完成工作效果差的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不再安排勤工助学岗位。
第七章 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九条 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每月40个工时,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哈尔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三十条 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哈尔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原则上不低于每小时12元人民币。
第三十一条 校外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哈尔滨市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三十二条 学院设立学生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学生参与校内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和用人单位(部门)共同商定,按其劳动报酬报财务处,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列支;学生参与校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列支;学生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 勤工助学岗位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限于假期和课余时间。如因勤工助学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集体活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有权对其勤工助学活动调整或停止。
第三十四条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人单位(部门)的规章制度,履行勤工助学工作的相关协议。
第三十五条 学生如要停止勤工助学活动,需提前两周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书面离岗申请,并告知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做好工作交接;如无提前告知,则在此后一年内,不再受理其勤工助学申请。
第三十六条 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负责对勤工助学学生的管理与考核。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建立勤工助学学生上岗、离岗和工作记录,并建立工资台帐。
第三十七条 校内设置勤工助学岗位的单位(部门),应于每月的月初根据考核情况制作工资发放表,经用人单位(部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财务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签字后发放至学生银行卡中。
第三十八条 校外企事业单位、团体或家庭面向我院学生设立勤工助学岗位,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审查、报批和信息发布。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三十九条 校外用人单位(部门)聘用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提出申请,提供法人资格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生工作部(学生处)推荐适合用人单位(部门)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在校内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及用人单位须遵守国家及学校勤工助学相关管理规定。学生在校外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必须经学院授权,代表学院与用人单位和学生三方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签订协议书并办理相关聘用手续后,学生方可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必须明确学院、用人单位和学生等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如发生意外伤害事故的处理办法以及争议解决办法。
第四十一条 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若出现协议纠纷或学生意外伤害事故,协议各方应按照签订的协议协商解决。如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