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52号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
校园就业市场准入规定(修订稿)》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就业市场准入规定(修订稿)》经2020年3月13日第3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3月18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办公室 2020年3月18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就业市场准入规定
(修订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组织校园招聘活动及合规合法发布招聘信息,为毕业生、用人单位搭建高效对接平台,有效防范就业欺诈陷阱,实现用人单位选聘人才和毕业生顺利就业的双赢局面,根据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使用要求及我院就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二条 学院组织的各种类型校园招聘会及发布招聘信息相关事宜,由院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批办理。
第三条 各系组织的各种类型校园招聘会及发布招聘信息相关事宜,由系就业指导中心负责审批办理。各系应在活动开展前及结束后分别向学院就业指导中心进行报备。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四条 对于拟组织召开专场招聘会或参加双选洽谈会、供需见面会的用人单位,请按以下流程办理:
1.云就业平台入驻注册。登录我院就业信息网:http://jrxy.bysjy.com.cn/,点击“单位登录/注册”,选注册。步骤一:填写基本资料、公司简介、上传企业营业执照;步骤二:进入“申请招聘业务”;最后微信关注“云校招企业服务平台”,并扫码绑定微信。以上步骤完成后,即申请成功,请等待平台和学院24小时内审核完毕。
2.审核通过后,登录我院就业信息网点击“单位登录/注册”,填写用户名、密码、验证码登录后,选择宣讲会/双选会/在线招聘等相应形式,进行新增/申请等操作,完善招聘内容信息。招聘内容信息编辑要求如下:
(1)字体:仿宋_gb2312(中文正文)、Calibri(英文正文);字号:13;取消所有下划线,重点项目可加粗;
(2)行距:段落-行距-固定值24磅,正文尽量只使用文本文字,不要使用表格和图片;
(3)段与段之间空行,段首不要空两个字,最后一段后面不要空行;
(4)表格请截图后上传,长表格需要截多张;
(5)单位简介控制在500字以内;福利待遇按条分列,字数控制在200字以内;
(6)必须填写岗位职责、需求专业、单位地址、单位电话、联系人等信息。
3.学院审核用人单位提交的信息和招聘申请后,将根据单位要求安排相应形式的招聘活动,落实场地、多媒体设备等必要支撑条件,并配备学生助理协助单位开展招聘工作。
第五条 通过黑龙江省大学生就业创业平台开展的校园招聘活动,按平台具体要求和步骤执行。
第六条 学院就业网和平台之外,组织招聘会或发布招聘信息,由院、系就业工作部门按以下要求办理:
1.用人单位直接招聘,须出具单位法人资格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电子版扫描件,以上材料如为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委托人才中介服务机构代招,须提供人才中介服务机构的单位资质及用人单位的委托函或许可材料;
3.招聘人员需出示单位介绍信和身份证原件。
4.材料审核通过后,按招聘要求进行备案和安排。
第四章 基本要求
第七条 招聘宣传原则
1.用人单位招聘工作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保证发布招聘信息的真实性,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不能发布具有歧视性的招聘内容。
2.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需要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经院、系就业工作部门同意后,在指定位置以合规形式进行宣传。
第八条 招聘禁止事项
1.用人单位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
2.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毕业生收取任何费用,不得要求应聘毕业生以其财产、证件作抵押;
3.严禁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单位到学校组织招聘活动;
4.严禁将毕业生提供的应聘资料留作他用或提供给第三方,损害毕业生隐私权。
5.严禁擅自检查毕业生身体。有医务人员随同确需检查的,须经学院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同意方能进行;
6.严禁以招聘内容保密为借口,进行秘密面试活动或利用校内招聘场地举办与招聘行为无关的活动;
7.严禁侵犯毕业生和其他单位的合法权益;
8.严禁违反校园其他管理规定。
第九条 毕业生应聘要求
1.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必须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信息和就业程序,做好充分准备;
2.毕业生应认真准备简历、推荐表等应聘资料,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个人情况,提供材料必须真实有效;
3.做好应聘的心理准备,保持良好形象,言谈举止大方,注意面试礼仪,展现金院毕业生良好风貌;
4.毕业生参加校园招聘活动应服从招聘现场工作人员的安排,自觉维护公共秩序;
5.毕业生在校参加的校园招聘活动,由于个人原因放弃录用的,须及时向院、系就业工作部门反馈,避免对学院、自身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条 对违反规定的惩罚
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如违反上述规定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对于给学院造成不良影响的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学院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直至终止招聘或应聘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由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