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法学院学生干部选任办法
(2023年9月25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生干部管理,提高学生干部素质,促进学院各项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班级学生干部选任,其他学生干部选任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班级学生干部试用期为一学期,任期为一年,任期届满应集中换届。
第四条 班级学生干部共九名,其中支部委员四名,分别是团支书、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班级委员五名,分别是班长、学习委员、文艺委员、体育委员、生活委员,其中班长兼任团支部副书记,生活委员兼任心理委员。
第五条 班级学生干部选任分两轮进行,第一轮是在候选人中差额选举支部委员和班级委员,第二轮是在委员中等额(或差额)选举支书和班长。
第六条 成立学生干部选任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分管学生工作的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
第七条 班级学生干部选任工作在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辅导员不得违反组织程序擅自选任干部。
第八条 班级学生干部由团总支发文任命。
第二章 任职条件
第九条 班级学生干部原则上应为共青团员,其中支书、班长、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必须为共青团员。
第十条 学生干部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信念坚定,热爱和拥护中国共产党,具有强烈的爱国意识、爱国情感;
(二)品行端正,积极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无违法违纪行为;
(三)纪律严明,坚决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按照组织程序办事;
(四)乐于奉献,积极承担系里安排的各项工作,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
(五)作风务实,坚决执行上级决策部署,及时完成领导安排的各项工作,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工作效率。
(六)学业优良,学习成绩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1/2(学习委员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1/3),无重修科目;
(七)胜任工作,具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和特长,能胜任本职岗位工作。
第十一条 现任学生干部表现优异的,参加换届选举时可适当降低学习成绩要求,但不得低于班级前2/3(学习委员不得低于班级前1/2)。
第十二条 文艺委员和体育委员可放宽成绩要求。
第三章 确定候选人
第十三条 有意竞选班级干部的同学,填写《文法学院班级干部竞选登记表》,提供必要证明材料,报领导小组。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审阅竞选人资料,了解竞选人情况。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与竞选人谈话,考察竞选人动机,了解竞选人思想觉悟和道德品质。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根据竞选人情况和任职条件,结合工作需要差额确定候选人,候选人差额不得低于学生干部总数的20%,即不得低于11人。
第十七条 确定候选人时要把思想政治素质和组织纪律观念放在首位。对动机不纯、品行不端、缺乏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的同学,不得确定为候选人;已确定为候选人的取消竞选资格。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在年级群内公布候选人,候选人名单按姓氏拼音或笔画排序。
第十九条 填写报名表时,应体现竞选类别和意向岗位;公布候选人时,不体现意向岗位,均按委员竞选。
第二十条 辅导员、党总支副书记应积极动员符合条件的同学参加竞选。
第四章 选举委员
第二十一条 选举前,新生候选人面向全体同学发表竞选演说;老生候选人一般不再进行演讲。
第二十二条 辅导员通过“群投票”微信小程序在班级微信群中发布班级干部选票。
第二十三条 支部委员和班级委员作为一个整体发布一张选票,统一进行选举。
第二十四条 选票上候选人的名字按姓氏拼音或笔画统一排序,不体现岗位,不区分类别。
第二十五条 候选人最少应选1人,最多可选9人,不得强制选举人必须选满9人。
第二十六条 全班同学投票选举。
第二十七条 根据得票多少,结合班子结构需要,领导小组综合研究确定当选人。当选人均为委员,并非其要竞选的岗位。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在年级微信群内公布当选人姓名和票数。
第五章 选举支书和班长
第二十九条 根据考察情况,领导小组在当选委员中等额(或差额)确定支书、班长候选人,并在年级微信群中公示。
第三十条 确定支书、班长候选人时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不得按得票高低来确定。
第三十一条 辅导员通过“群问卷”微信小程序在班级群中发布支书、班长选票,两张选票均在一张问卷上,且均为单选项。
第三十二条 当候选人为等额时,选票中有两个选项,分别为赞成、反对;当候选人为差额时,选票中的选项为各位候选人的名字。
第三十三条 全班同学投票选举。
第三十四条 当候选人得票过半数时,为成功当选;当候选人得票未过半数时,需重新选举。
第三十五条 领导小组在年级微信群内发布选举结果。
第六章 确定委员分工
第三十六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个人特长,参考个人意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除支书、班长以外的其他委员分工。
第七章 任命
第三十七条 团总支发布任职文件,学生干部自发布任命之日上岗履职。
第八章 纪律
第三十八条 竞选人应如实填写资料,提供真实证件,不得虚构、夸大事实。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不得为本人或他人拉票,不得强制、诱导他人投票,不得询问、查看他人投票结果。
第四十条 对违反干部选任纪律者,一经查实取消竞选资格;已经当选的取消当选资格。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也可发放纸质选票进行选举。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五日起执行, 其它未尽事宜,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