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
为落实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联合下发的《关于推动高校学生会深化改革的若干意见》以及《高校学生会组织深化改革评估工作方案》要求,接受广大师生监督,现将文法学院学生会改革情况公开如下。
改革自评表
改革自评表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是文法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文法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在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院系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学的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均为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五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力包括:参加院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完成院学生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 构
第七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文法学院学生会的权力机构,是文法学院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途径。
第八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院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班级,代表由各班班委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院学生帮助和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由5人构成,委员候选人由大二、大三班委会从本班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每班1人。
第十三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院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提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建议;
(六)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1人,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团总支同意后,报院党总支批准。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聘任院团总支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包括: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院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提出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建议。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综合服务部、权益维护部三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工作人员6人,其中负责人1人。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在院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前30%(可以是本学期、本学年或入学以来),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面向大二、大三选任,工作人员面向大一、大二、大三选任。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工作人员任免建议,经院团总支同意后,报院党总支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剔除;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纳入。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坚持院党总支全面领导,院党总支定期听取院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会接受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指导,院团总支要及时向院党总支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实院党总支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院团总支要加强对院学生会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干部要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院党总支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干部和工作人员每学期要进行述职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文法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系级组织工作机构组织框架图
系级组织工作人员名单
系级组织主席候选人产生办法及选举办法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选举办法
(2023年9月27日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一、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学生会委员会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大会主席负责选举的组织工作。
二、经中共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总支部委员会批准,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设主席1人,实行差额选举产生,差额2人,主席候选人为3人。
三、选举时,到会的委员人数必须超过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方可进行选举。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因故未出席会议者,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选举主席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四、选举主席结果,候选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代表人数的半数为当选。如果候选人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候选人重新投票,以得票多者当选。
五、选举时,投票给赞成的候选人。超时未投票者视为放弃。
六、选举设总监票人1名,监票人2名,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总监票人、监票人由会议执行主席从不是候选人的代表中推选,经与会委员表决通过。计票人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进行工作。
七.选举结果由总监票人公布,当选名单由会议执行主席宣布。
八、本办法未尽事宜,由会议执行主席团研究决定。
系级学生代表大会召开情况
一、本次大会的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及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 在党总支的领导和院团总支、校学生会的指导下,全心全意服务同学,积极进取,踏实工作,为我院的建设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会议时间
2023年9月27日
三、会议地点
综合楼334
四、大会主要议程
(一)审议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十七届学生会《工作报告》(草案)
(二)审议《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章程》
(三)审议、通过文法学院第一次学代会选举监票小组和计票小组名单(草案)
(四)选举产生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主席
(五)选举产生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委员会
五、关于本次大会的代表、委员候选人的分配原则
按照学校团委、学生会下发的《关于召开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确定了大会正式代表38人,代表人数为全院本科生数量的5.66%,文法学院第一届学生会委员会委员候选人为7名,按院团支部数确定的分配比例。
代表资格审查
根据《关于召开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的通知》,由各专业班级,广泛听取意见,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民主方式,在自下而上的正式选举基础上,经大会筹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认真细致地审查公示后,完成学生代表选举工作,整个推选工作于2023年9月25日结束。
各班级共选举产生了出席本次大会的正式代表38人,代表人数为全院本科生数量的5.66%,符合相关规定。在38名正式代表中,全院女性代表22名,占总代表人数的57.9%。以上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及分配原则均符合要求,他们代表着全院2个专业10个班级的本科生,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出席本次大会的代表中有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有主要学生会负责人代表,也有在科技创新、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佼佼者。他们学习上刻苦钻研,认真努力;工作中踏实肯干,认真负责。他们作风严谨,关心党和国家大事,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觉悟,积极向党组织靠拢,为广大同学所拥护和信赖。
系级组织工作人员述职评议方法
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制度
第一条 为了做好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述职评议工作,促进校院学生会沟通联络,加强过程管理与指导,按照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有利于增强学生干部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服务于广大同学意识,应当有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建设。
第三条 学生干部述职应当坚持民主与集中相结合。
第四条 院学生会干部评议会由学生代表、院党总支副书记、团总支书记和辅导员代表共同组成,成员以学生代表为主。
第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和工作部门负责人每学期向评议会述职。
第六条 述职人员从政治态度、道德品行、学习情况、工作成效、纪律作风等方面进行述职。
第七条 全体学生干部述职完毕,应参加统一的民主测评。
第八条 述职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将述职报告交指定部门存档。
述职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述职人员所任职务、任职期限
(2)述职人员工作的指导思想
(3)履行岗位职责的情况
(4)述职人员在工作中取得的主要成绩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今后的改进措施
(5)其他应当明的情况
第九条 述职结果将作为对学生干部选拔、考核、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施。
系团总支学生会主要负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