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教职工体检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我院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不断改善提高教职工身体健康状况,促进学院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九条关于“教师的医疗同当地国家公务员享受同等的待遇;定期对教师进行身体健康检查,并因地制宜安排教师进行休养”的规定和中共黑龙江省委保健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干部健康体检工作的通知》(黑保健发〔2014〕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教职工健康体检是学院党政关心、关爱教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重要途径,是教职工健康管理的有效形式,是早发现、早预防、早治疗疾病的重要措施。
第二章 体检范围和时间
第三条 在编、离退休及人事代理人员均可参加学院组织的体检。
第四条 体检每年进行一次,原则上应该安排在天气较暖的二、三季度进行。
第三章 体检项目
第五条 应检必检项目:
(一)实验室检查:血常规、尿常规、生化全项、肿瘤系列检测。
(二)物理检查:肺ct、心电图、彩超(肝、胆、脾、胰、双肾、膀胱、男性前列腺、女性乳腺和子宫附件)。
(三)体格检查:身高、体重、血压、内科、外科、眼科、耳鼻喉科、妇科内诊(已婚妇女)。
第六条 学院可以根据教职工以往体检、经费,以及与体检医疗机构协商情况,根据年龄、性别不同,对体检项目进行必要的增减调整,纳入当年体检方案,以达到体检效益最大化。
第四章 体检医疗机构的确定
第七条 体检医疗机构选择范围:体检医疗机构原则上应该在中共黑龙江省委保健委员会指定的体检医疗机构中选择。
第八条 体检医疗机构确定程序:每年在组织进行体检工作前,院工会要组织各分工会广泛征求教职工对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项目的意见和建议;然后由院工会组成调研组(包括分工会主席代表、有关职能部门和医疗专家),对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项目等有关事项进行调研论证;在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召开分工会主席联席会议,提出体检医疗机构和体检工作方案初步意见,经学院党委会讨论通过后执行。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九条 领导保障。体检工作是我院一项重要民生工程,学院专门成立体检工作领导小组,党委书记、院长担任组长,其他副职院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包括各分工会主席,全面负责体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院工会,院工会主席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体检工作协调、推进落实工作。
第十条 经费保障。体检经费纳入学院年度部门预算中,专款专用。上年体检经费结余可转入下年预算,作为体检增项支出费用。
第十一条 服务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细化工作方案和流程,协调、处理体检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求承担体检医疗机构做好每年体检分析报告。各单位(部门)要组织好本单位(部门)人员体检工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二条 廉洁保障。为避免廉政风险,体检工作要把控好征询意见、调研论证、讨论确定体检机构等各环节,充分保证教职工利益,杜绝廉政风险发生。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院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