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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班级干部选任标准
2021年09月30日 10:34      浏览:

20219月28日通过)


一、成绩标准

1.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后1/3(学习委员在班级后1/2)的原学生干部一般不再使用;

2.新选任的学生干部学习成绩排名一般应在班级前1/2(学委一般应在班级前1/3);

3.挂科数量较多的不用;

4.有重修科目的一般不再使用;

注:文艺委员、体育委员如无替换人选,成绩标准可适当放宽;

二、民主测评标准

5.民主测评优秀率较低(低于50%)的一般不再使用;

6.民主测评不合格率较高(高于20%)的一般不再使用;

三、品德标准

7.品德、作风上有劣迹的不用;

8.严重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不用;

四、纪律标准

9.违反校规校纪受处分的一般不再使用;

10.多次受到院、系通报批评的一般不再使用。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

                               20219月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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