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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系学生干部考核办法
2021年11月11日 11:08      浏览:

20223月1日修订)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包括团总支、学生会、团支部、班委会中的学生干部。

二、考核原则

1.定性(实际表现)与定量(民主测评)相结合原则;

2.逐级考核原则(领导层、中层、干事三个层级);

三、考核流程

(一)民主测评

1.民主测评范围

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在全系范围内测评,团支部、班委会干部在班级范围内测评。

2.民主测评方式

采用“群问卷”微信小程序在测评对象中发布考核问卷,由测评对象在线填写问卷。每名考核对象包括五个调查选项: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

3.民主测评等次

①团总支、学生会干部

优秀率在75%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优秀;

优秀率在7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良好;

优秀率在65%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中等;

优秀率在6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合格;

优秀率在60%以下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不合格。

②团支部、班委会干部

优秀率在9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优秀;

优秀率在8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良好;

优秀率在7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中等;

优秀率在60%以上的,民主测评等次为合格;

优秀率在60%以下的,民主测评等次为不合格。

4.民主测评实施

团总支干部民主测评由团总支委员会组织实施,学生会干部民主由学生会主席团组织实施,团支部、班委会干部民主测评由辅导员组织实施。

(二)确定考核等次

根据实际表现,结合民主测评情况,由各层级负责人逐级提出下一层级干部考核等次建议,报考核领导小组确定。

1.团总支、学生会干事考核等次建议由本部门负责人提出;2.团总支、学生会各部部长、副部长考核等次建议分别由团总支委员会、学生会主席团提出;3.团总支委员和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考核等次建议由团总支书记提出;团支部、班委会干部考核等次建议由辅导员提出。)

考核结果共分五个等次:优秀、良好、中等、合格、不合格。对于团总支和学生会干部,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各层级干部的1/3;对于团支部、班委会干部,优秀比例一般不超过班级干部总数的1/3

四、考核领导

成立法律系学生干部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由党总支副书记任组长,团总支书记任副组长,辅导员任成员。


附件:1.法律系学生干部考核汇总表(团总支、学生会)

    2.法律系学生干部考核汇总表(团支部、班委会)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

                             202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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