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是文法学院党总支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文法学院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
第二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同学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同学为宗旨。
第三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的主要任务是:在院党总支领导下,在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指导下,依照国家法律、院系规章制度和本组织章程,及时向同学传达党的声音和主张,引导广大同学自觉把个人理想融入到党和人民的共同奋斗之中;面向全体同学,坚持从同学中来、到同学中去,听取、收集同学在思想成长、学业发展、身心健康、社会融入、权益维护等方面的普遍需求和现实困难,及时反馈学院,帮助有效解决。
第二章 会 员
第四条 凡在学的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留校察看处分期间者除外)均为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
第五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权力包括:参加院学生会开展的各项活动;对院学生会的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建议、质询和批评;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院学生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会员的基本义务包括:遵守院学生会章程;执行院学生会决议;完成院学生会各项任务。
第三章 机 构
第七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是文法学院学生会的权力机构,是文法学院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治理的途径。
第八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原则上每年定期召开一次,在特殊情况下报请院党总支批准可提前或推迟举行。
第九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到各个班级,代表由各班班委会选举产生,并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十条 文法学院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或修订院学生会章程,监督章程实施;
(二)听取、审议上一届院学生会的工作报告;
(三)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院学生会委员会;
(五)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六)征求广大同学对学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合理有序表达和维护同学正当权益;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代表大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十一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是院学生会的常设机构,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学院学生帮助和监督院学生会的工作。
第十二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由5人构成,委员候选人由大二、大三班委会从本班学生代表大会代表中推荐,每班1人。
第十三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委员会职权包括: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
(二)监督院学生会章程实施;
(三)听取、审议院学生会主席团的工作报告;
(四)召集院学生代表大会;
(五)提出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调整建议;
(六)选举产生出席校学生代表大会的代表;
(七)讨论和决定应由院学生会委员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文法学院学生会主席团是院学生会的执行机构,负责院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1人,由院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十六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候选人预备人选由班级团支部推荐,经院团总支同意后,报院党总支批准。
第十七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聘任院团总支专职干部作为秘书长协助工作。
第十八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的职权包括:
(一)在院学生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代表大会决议,对院学生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
(二)落实院学生会委员会提出的工作意见;
(三)决定聘任院学生会秘书长;
(四)提出院学生会工作人员任免建议。
第十九条 院学生会下设办公室、综合服务部、权益维护部三个工作部门,每个部门工作人员6人,其中负责人1人。
第二十条 各工作部门在院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对主席团负责。
第四章 工作人员
第二十一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为共产党员或共青团员,应是信念坚定、品行端正、乐于奉献、学业优良、作风务实的学生。
第二十二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学习成绩必须在本专业前30%(可以是本学期、本学年或入学以来),无课业不及格情况。
第二十三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和各部门负责人面向大二、大三选任,工作人员面向大一、大二、大三选任。
第二十四条 院学生会主席团提出工作人员任免建议,经院团总支同意后,报院党总支确定。
第二十五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剔除;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及时予以纳入。
第五章 从严治会
第二十六条 院学生会坚持院党总支全面领导,院党总支定期听取院学生会工作汇报,研究决定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院学生会接受院团总支和校学生会双重指导,院团总支要及时向院党总支汇报学生会工作重大事项,坚决落实院党总支有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 院团总支要加强对院学生会干部的日常教育和管理,坚决防范和克服功利化、庸俗化、“小官僚”等问题。
第二十九条 院学生会干部要落实《学生会研究生会干部自律公约》,践行学生会宗旨,珍惜代表服务同学和锻炼提高能力的机会。
第三十条 院学生会工作人员应胸怀崇高理想,恪守学生本分,牢记服务宗旨,守纪律、讲原则、作表率。
第三十一条 院学生会要面向大多数同学,依法依章程开展活动、接受管理,活动内容要积极向上。
第三十二条 院学生会决定重要事项或开展重大活动,须事先向院党总支报告。
第三十三条 院学生会干部和工作人员每学期要进行述职和考核。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最终解释权归哈尔滨金融学院文法学院学生会。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自文法学院第一次学生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