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我系辅导员队伍职业化、专业化水平,促进大学生心理教育工作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令第4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系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建设目标
第一条 打造一支精干、稳定的心理健康教育辅导员工作队伍。根据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思想政治工作队伍建设的若干意见》(教党〔2000〕21号)精神,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将建设成一支以少量精干专职辅导员为骨干,专兼结合、专业互补、相对稳定的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第二条 搭建好辅导员开展学生心理咨询与辅导工作的平台。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将成为辅导员开展心理育人、心理强人的辅导员工作平台,通过个别咨询、团体辅导活动、心理行为训练、书信咨询、热线电话咨询、网络咨询等多种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同时以工作站为窗口,充分发挥工作站专兼职心理咨询师在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示范和引领作用,展示我系心理健康教育优秀育人成果。
第三条 创造出心理健康教育的优秀实践和研究成果。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争取创造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优秀实践和研究成果,并且通过讲座、论文、专题论坛等多种形式在全院范围内宣传和推广。力争本工作站的实践经验与成果能够成为我院全体辅导员开展心理咨询与心理辅导工作的导向,能够培育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新示范新典型。
第四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要以心理学、教育学和医学为理论基础,坚持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团体辅导与个别咨询、课堂教学与课外心理健康教育实践活动、教师教育与自我教育、解决心理问题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的基本原则,培养大学生良好心理品质和健全人格,促进大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协调发展。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以“教育者”“咨询师”和“研究者”的工作角色开展心理健康教育。运用自身专业知识和技能,给学生以合乎其需要的协助与服务,同时积极探索破解各种难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产生良好的育人实效。
第二章 具体要求
第六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是进行实践探索、学术研究、交流探讨、成果推广的场所,严禁闲聊、娱乐、大声喧哗等妨碍正常工作的行为。
第七条 爱护辅导站的一切设施,保证室内的环境温馨、安宁、干净、整洁、有序。
第八条 二级辅导站要做好对每位来访者的接待、预约和登记工作。咨询结束后要认真填好“咨询记录”并做好个案的整理、分析及积累工作。
第九条 专兼职心理咨询师的计划、总结、工作成果等材料及时收集、归档、存档,为个人的成长和辅导站的发展提供依据。
第十条 辅导站建立值班服务制度,各位成员要严格遵守值班制度。
第三章 工作内容
第十一条 心理育人
1.开展心理咨询活动。对部分在学习生活中遇到困惑和心理矛盾的学生以及具有某些心理弱点的学生进行辅导和干预,排解他们在情绪与情感、择友与恋爱、环境适应、人格缺陷等方面的困扰,减轻压力,改善和提高适应能力,防患于未然,促进他们心理素质的提高和预防严重心理与行为问题的发生。
2.开展大学生团体辅导和专题讲座等。传授心理调适方法,引导和帮助大学生树立心理健康意识,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提高承受和应对挫折的能力以及社会生活适应能力。
3.开展心理健康普查和心理测量。进行大学生心理问题与心理健康教育的调查研究,建立大学生心理档案,为学生了解个人能力、兴趣、人格、气质以及心理健康状况提供服务,为学校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和团体辅导以及改进学校德育工作提供资料和依据。
第十二条 团体训练
1.开展课题研究。二级辅导站以学校工作实际为基础,以成员集体智慧为依托,针对新形势下大学生心理教育面临的热点问题、难点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不断探索大学生心理教育工作的新途径、新方法。
2.开展定期交流学习,制定本辅导站每期工作方案和成员培养方案(包括培训目标、培训内容、培训形式、研究专题、培训考核等),指导和帮助辅导站成员在工作周期内达到培养目标。提升理论水平,加强实践能力。
第十三条 理论研究
1.推广教育科研成果。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的教育研究成果应以论文、专著、讲座、研讨会、报告会、现场指导、观摩考察等形式在校级、省级的范围内介绍、推广。
2.建立心理教育专题研究网络平台。开展专题论坛、在线交流、理论学习等活动,发布研究动态,发挥辅导站的引领带动作用,整合教育资源,辐射、推广科研成果,共享优质教育科研资源。
3.开展前瞻研究。立足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的学生群体特点,研究心理健康工作规律和学生心理发生发展的规律,研究心理健康的诊断标准和心理诊断应用技术,对进一步的工作设想和决策提供依据,对教育实践中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提供依据。
第四章 成员职责
第十四条 尊重科学,以科学工作者的态度和身份面对工作,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第十五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确立自身发展目标,制定周期内学习计划,积极参与心理教育等课题研究、参加各类论坛、会议和培训班等,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实践锻炼。
第十六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应深入钻研心理教育知识,起到示范作用;具备指导辅导员开展心理工作研究与实践创新、开设针对班级心理联络员的专门指导课程或讲座的能力。
第十七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应在学校心理教育工作研究中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积极组织申报和开展专项课题研究,总结提升高质量科研成果,结合科研成果发表论文等,并向学校及省级有关部门献言献策。
第十八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要定期对自身学习情况进行总结,辅导站对成员的工作计划、自我发展目标、课题研究情况等予以综合考核。
第十九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自觉接受院学工部的指导、检查、评估。增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针对性、主动性和实效性。
第二十条 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成员严格遵守值班的时间安排,做好分工负责的各项事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准则由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负责解释。
哈尔滨金融学院法律系二级心理辅导站
202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