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19〕94号
哈尔滨金融学院
关于印发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
与转学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已经2019年7月16日第13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19年8月23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院长办公室 2019年8月23日印发
哈尔滨金融学院
学生转专业与转学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平、公正,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哈尔滨金融学院普通本科、专科全日制在籍学生。
第二章 转专业
第三条 转专业的基本原则
(一)学习成绩优秀、综合表现突出,或有特殊才能及专长、更加适合学习其他专业者,可申请转专业;
(二)因留级、降级、休学期满复学原专业发生变化者,可申请转入相近专业。如无相近专业,则转入相同大类相关专业。如无相同大类专业,参照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各专业录取成绩转入与本人高考分数相近专业;
(三)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四)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允许进行一次专业调整;
(五)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的时限为第三学期初;
(六)专业净转出率原则上不超过本专业人数的10%。转入每个专业的人数不超过当年全院可转出总人数的10%。
第四条 转专业的条件
(一)思想品德优良,身体条件符合拟转专业的要求;
(二)无违纪行为;
(三)学生在规定的时限内,已经修读课程考核合格,考试课平均成绩原则上不低于75分。已修读考试课平均成绩与第一、二学期量化考核结果平均成绩之和(考试课学习成绩权重70%,量化考核成绩权重30%,每学期量化考核成绩上限110分)综合排名位于同年级同专业前10% ,可申请转专业。
(四)经学院认定参与创业的学生,经学生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同等条件下可以优先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五)大学生士兵退役后复学,经本人申请并履行相关程序后,可转入本校其他专业学习。
第五条 转专业的程序
(一)各系根据综合排名确定具备转专业资格的学生名单;
(二)各系根据学生申请及各专业可转入学生人数确定转专业名单,进行三个工作日的系内公示;
(三)学生处对拟转专业学生条件复审合格后,进行公示;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后,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五)经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一周内到转入系报到入学。
第六条 转专业手续应在学期初一个月内办理。
第七条 相关规定
(一)学生转专业前,须缴清学费,以后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缴纳;
(二)教务处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转专业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在原专业已修完并获得成绩且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符的课程予以承认,未修课程由教务处安排补修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三章 转 学
第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九条 转学的基本要求
属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第十条 转学的程序
(一)转出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说明理由,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转学的规定,确认转学理由充分正当方可受理。学生填写《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转学备案表》,按要求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学院配合转入学校做好考核鉴定以及佐证材料提供工作;
(二)学生申请转入我院,学院严格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院有教学能力的,经院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将转入学生名单、表决情况如实记入会议纪要,由院长签署接收函;
(三)对拟转学学生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学生姓名,转出、拟转入学校和专业名称,入学年份,录取分数,转学理由等)在学院网站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四)经学院批准转学的学生,在接到通知后凭转学通知单到相关部门办理转出或转入手续,于两周内办理完毕;
(五)在转学完成后三个月内,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转学备案材料
(一)哈尔滨金融学院关于XXX同学转学备案的报告;
(二)录取三联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相关部门公章;
(三)转学理由的有效证明材料(患病学生需提供经转出学校、拟转入学校指定医院检查证明。家庭有特殊情况确需学生本人就近照顾的有效证明);
(四)转出学校提供当事学生在校期间的成绩单;
(五)转出学校提供学生在校期间综合鉴定,转入学校提供学生的考核评价材料;
(六)跨省转学提供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在生源地相应年份的录取分数证明和当年在生源省该专业录取名单复印件并加盖学校公章。
第十二条 跨省转学的,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公安机关。
第十三条 相关规定
(一)转入我院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学费标准及相关规定缴纳学费,转出我院的学生须缴清在我院学习期间的全部相关费用;
(二)教务处参照转入专业教学计划对转入我院的学生进行成绩审核,在原学校已修完并获得成绩且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相符的课程予以承认,未修的课程必须补修并取得相应成绩。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转专业和转学等工作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行,原《哈尔滨金融学院学生学籍异动管理实施细则》(哈金院〔2017〕46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细则解释权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