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金融学院文件
哈金院〔2020〕7号
关于发布《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各部门: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经2020年1月15日第2次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做好贯彻落实。
哈尔滨金融学院
2020年1月20日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校园一卡通系统的稳定可靠运行,规范校园卡管理工作,实现校园管理精细化和服务快捷化,维护学院的财产安全和校园卡用户的利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的校园卡是由哈尔滨金融学院发行,具有院内身份识别、商务消费、校务管理的功能,是数字化应用的重要手段和介质之一。
第三条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一卡通部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其主要职责包括:系统软硬件设备的维护;与系统相关的网络设备及应用环境的建设与维护;有关信息的管理和咨询等。
第四条 财务处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卡务日常管理和财务管理业务(发卡、换卡、挂失、财务结算等)。后勤管理处负责校园卡的现金充值、充值终端和POS机终端的管理。各POS终端使用单位负责POS机终端的维护。各有关单位(部门)应按照本办法做好相应工作,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平稳运行和师生员工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校园卡的类别和功能
第五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一卡通校园卡(以下简称“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持有,不得出租、转让、抵押、涂改、伪造。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均无权没收。
第六条 所有合法持有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卡的用户都被视为承认、接受本办法相关规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卡不具备透支功能,必须先存款,后消费。
第八条 校园卡分为教工卡、学生卡、临时卡,此三种卡为记名卡,教工卡和学生卡统称为正式卡。
第九条 正式卡具有图书借阅、食堂就餐、超市购物、门禁出入、代扣代缴以及由银行卡向校园卡的转账等功能。
第十条 临时卡可以根据需要,经相应管理部门核准后开通上述正式卡的部分或全部功能。
第三章 正式卡的管理
第十一条 正式卡的办理对象
(一)学院在职在岗教职工、离退休教职工。
(二)全日制普通本科、专科生。
(三)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认的外籍教师;在校学习时间为半年以上的留学生、港澳台学生。
第十二条 正式卡的信息内容
(一)卡面内容包括:卡片编号等。
(二)卡片内的电子记录内容包括:姓名、性别、一卡通账号、单位(部门)、消费记录等。
第十三条 正式卡的人员信息维护
校园一卡通部负责全院卡片人员信息的维护、更新及技术支持。校园卡人员信息由下述部门按照系统要求及时向校园一卡通部提供,内容包括:新入校、信息更新(异动)、离校等,并确保信息的正确与严肃性。
(一)人事处负责提供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离职人员的相关信息。
(二)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负责提供取得正式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的相关信息。
(三)国际合作交流处负责提供经其确认的外籍教师、留学生及港澳台学生的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正式卡的办理
(一)教职工、学生集中办理校园卡,人员资料的电子文档分别由上述责任部门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指定格式提供给校园一卡通部,由校园一卡通部统一整理数据,由财务处牵头集中办卡。
(二)未能集中办卡的教职工或学生,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或学生证,到财务处指定地点办理。
(三)持卡人身份证件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持相关单位(部门)提供的身份证明及时到指定地点办理与新身份证件相对应的校园卡。
(四)每位师生只能拥有一张校园卡。本校学生攻读本校专升本,不再重复办理。
第十五条 正式卡的工本费
教职工的首张校园卡由学院免费发放。学生校园卡在入学时免费发放,收取成本押金,离校时交还校园卡后退还押金;补办或重办卡须由本人支付卡片工本费。
第十六条 正式卡的有效期
(一)在职、离退休教职工的校园卡有效期同聘期;外籍教师的校园卡有效期与其聘任合同确定的期限一致。
(二)学生卡的有效期原则上以学制为基数,其消费功能顺延一个月。毕业期满三个月后变成冻结状态,关闭全部功能。
第十七条 正式卡的延期
(一)延期毕业的学生(包括退伍、留级、休学等),须到相关学籍管理部门取得延期毕业的证明,方可办理延期手续。
(二)在职教职工、离职人员,离退休人员、外籍教师的校园卡有效期满后,有相关部门提供数据,校园一卡通部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资料给予延期。
第十八条 正式卡的中止和终止
(一)办理毕业离校手续的各类学生,校园卡除消费功能外其它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二)办理调离、辞职等离校手续的教职工,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终止。
(三)因公或因私出国一年及以上的教职工,办理离校手续30天后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四)办理休学手续的学生,30天后校园卡相关功能全部中止,回校后可以申请恢复。
第十九条 正式卡的销户
人员发生变动(如教职工调出、辞职、去世等;学生毕业、退学、转学、去世等),相关单位(部门)应及时将变动信息人员名单送交校园一卡通部,持卡人(或代办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校园卡销户手续,结算卡内余额。办理销户手续后卡片回收。
每年校园一卡通部对冻结满一年的学生卡进行统一销户,销户后数据由校园一卡通部和财务处共同保管,数据各执一份。销户后产生的技术问题,由校园一卡通部统一处理;产生的财务问题,由财务处统一处理。
第四章 临时卡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临时卡卡面印制持卡人的卡片编号。
第二十一条 办理临时卡需填写申请表,并到校园卡卡务指定地点办理。每人只能拥有一张校园卡。
第二十二条 临时卡办理对象
(一)短期在学院工作的临时聘用员工:由所在部门通过办公自动化进行网上申请。
(二)各类在职成人教育学生。
(三)成人教育学院的脱产学生:凭成人教育学院出具的证明及本人学生证或身份证,可申请办理一张临时卡。
第二十三条 临时卡工本费
办理临时卡,需收取卡片工本费。
第二十四条 临时卡的有效期
聘用人员临时卡有效期需与聘用合同有效期保持一致;成人教育学院的非脱产学生的临时卡有效期为1年。
第二十五条 临时卡的延期
经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审批,持延期证明和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第二十六条 临时卡的终止
临时卡有效期期满时全部功能将自动立即终止,办理延期手续后可恢复使用。
第二十七条 临时卡的销户
临时卡不再使用时,须本人持办卡时的证件到校园卡卡务指定地点办理卡销户手续,结算卡内余额。办理销户手续后卡片不再收回。不允许无证卡销户、代办卡销户。临时卡超过有效期6个月未办理延期手续的,视为自愿销户。
第五章 校园卡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八条 校园卡的使用
(一)校园卡在所有安装了校园卡终端的场所使用其电子证件和电子钱包功能,同时受各子系统使用部门相关规章制度管理。
(二)校园卡内的资金不计利息,不能取现,有效期期满、终止销户后,可退余额。
(三)凡使用校园卡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有权将持卡人使用校园卡的收支款项、费用等自动记入其账户。
(四)每张校园卡具有一个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凡使用密码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依据密码等电子信息办理的各类业务和结算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
(五)校园卡必须先存款后消费,不具备透支功能。
(六)校园卡的使用设置了消费金额上限,初始设置每天消费上限为30元。如果超过上限,则需输入个人密码才能继续消费,否则不能继续消费。如果需要个性化修改消费上限,可通过多媒体自助圈存一体机自行修改。
第二十九条 校园卡的充值
现金充值:学院指定充值点。
自助充值:学院各圈存查询机及部分教学楼圈存查询机。
自动充值:需要与银行签订自动转帐协议后实现。
第三十条 校园卡的查询
校园卡用户可以通过多媒体自助圈存一体机进行查询。
第三十一条 校园卡的挂失
(一)如校园卡遗失或损坏,用户可以通过以下方式挂失:
1.通过多媒体自助圈存一体机;
2.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卡务指定地点办理。
(二)挂失前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持卡人自行负责。
第三十二条 校园卡的解挂
(一)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回可办理解挂。
(二)被挂失的校园卡在重新申请补新校园卡后不能在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
第三十三条 校园卡的转账
校园一卡通系统支持银行卡到校园卡(限正式卡)的单向转账;不支持校园卡与校园卡之间的转账。正式卡具有开通自助转账功能,学生可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校园卡卡务指定地点修改转账方式。
第三十四条 补办及换卡
(一)校园卡(正式卡、临时卡)丢失,应及时挂失并补办;如校园卡损坏,应及时换卡。
(二)补办或换卡时,携带有效身份证件,换卡须携带原卡,到校园卡卡务指定地点办理补卡、换卡手续,并缴纳新卡的工本费。
第三十五条 校园卡密码更改
(一)卡的初始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在办卡时告知。
(二)卡户领取校园卡后应及时通过多媒体自助圈存一体机更改自己的密码,否则后果自负。
第三十六条 问题卡处理
校园卡遇到问题时,用户本人携有关身份证件、校园卡到财务处进行处理。
第六章 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
第三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是指经申请同意使用校园一卡通系统消费终端,并收取校园卡持卡人费用,定期与财务处进行统一结算的院内各类经营点。各单位(部门)若通过校园卡收取各类管理性费用,也被视为商户。在学院内的商户,可申请使用校园卡系统进行管理和结算,经审核批准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校园一卡通部建立商户账号成为校园卡系统的商户。
第三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的设立及变更
(一)校园一卡通商户须开立结算账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设立申请表》,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后设立。商户的管理部门在申请设立商户时,应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财务处原则上仅与商户的管理部门进行商户结算,由商户的管理部门负责与商户结算。
(二)申请撤销商户,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填写《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撤销申请表》,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审核通过方可撤销。
(三)商户的变更,由于商户变更可能涉及原商户POS机等固定资产的转移或重新调拨、原商户结算、原商户账户撤销及新商户账户设立等事项,因此在发生商户变更时,商户的管理部门应先行申请撤销原商户,之后再申请设立新商户。
第三十九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接入费,商户提出申请后,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根据用户需求提出施工方案上报学院,审核后方可进行施工。商户按实际成本支付接入相关设备及工程费用。系统维护费和管理费从一卡通专项维护经费支出。
第四十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固定资产管理
(一)商户负责对所使用的相关设备进行保管、保养和维修。在校园一卡通系统建设期间,学院统一提供的各类设备由商户的管理部门统一保管和调拨使用。各商户管理部门和商户应对设备的完好性负责,保证其不被破坏、丢失,并配合校园一卡通部门开展资产管理与清查。
(二)商户使用的一卡通设备,在免费保修期内,如发生非人为因素造成故障和损坏,由厂商负责免费维修或更换;属人为因素造成的设备故障和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可以向责任人追偿经济损失。
(三)列入学院一卡通系统统一建设范围的商户,接入一卡通系统所需的各类工程费用、软硬件设备购置、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商户承担。
(四)非经营性校园一卡通系统接入用户的一卡通固定资产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四十一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财务结算
(一)财务处根据双方协议定期进行账务清算和核查。财务处有责任为商户保密账务,同时有义务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交商户有关信息和数据。
(二)商户的结算周期为每月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商户的管理部门可以与财务处商定结算周期。
(三)应合法经营,维护持卡人利益,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在持卡人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
(四)消费时,如发生多收取费用的情况,除餐饮类商户按已实行的办法向持卡人提供“更正单”由营业员签字确认,并由持卡人到充值点办理“商户退款”手续外,其它商户均应办理现金退款。
(五)一卡通系统设备故障原因发生的商户重复收费情况,商户应服从校园卡管理部门的“商户退款”处理,即将商户多收取的费用通过系统调账退还持卡人账户。
第四十二条 其他管理
(一)商户应配合、服从校园卡管理中心按照各项管理规章和校园卡设备使用规范施行的管理,确保一卡通网络的畅通和所用设备的完好。商户营业员应按照一卡通终端设备的使用说明和培训要求,正确使用和操作POS机等终端设备,减少人为差错;商户营业员不得自行为持卡人输入默认的消费密码,避免持卡人因卡片遗失造成损失产生纠纷。
(二)在一卡通系统网络正常的情况下,商户不得采用脱机形式营业。如发生网络故障,应及时报修。因网络系统故障,不得已脱机营业的商户,应保证每日将交易流水上传至一卡通数据中心,并下载一卡通系统“白名单”如和“黑名单”。凡属商户不及时上传交易流水而造成消费流水丢失的,损失由商户自负,造成持卡人损失的,商户负赔偿责任。
(三)为保证校园一卡通系统各商户日结算正常,未经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同意,各商户不得擅自关闭POS机及其连接网络设备的电源。若违反本规定造成后果和损失由各商户自行负责。
第四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商户如不遵守相关规定,会对校园一卡通系统财务对账产生较大影响,有可能损害商户和持卡人利益,现代教育技术中心有权要求商户纠正,商户拒不纠正的,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可依据其对校园一卡通系统产生的潜在隐患及后果,确认并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七章 专用设备管理与维护
第四十四条 学院每年在现代教育技术中心部门预算中安排校园一卡通系统维护专项经费,用于设备及线路维护和软件升级。
第四十五条 校园一卡通部负责对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公用设备管理和维护,各单位(部门)使用的设备,依据“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由各单位(部门)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外来商户自行购置的设备,由商户自行管理和维护。
第四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只可用于校园卡业务。未经校园一卡通部许可,擅自转租、转借、拆装、迁移终端设备和改变线路或人为造成设备损坏的,一经发现将追究商户领导人责任,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商户自己承担,校园一卡通部还将对商户单位处以经济损失总额100%的罚款,罚款上缴学院。
第四十七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终端设备使用单位(部门)必须安排指定人员,每周对工作场所内的设备、数据线以及电源线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上报校园一卡通部处理。
第四十八条 严禁未经批准导入来自其他部门的数据。未经批准,外来人员不得擅自接触校园一卡通系统。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校园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或转借给他人。一经发现,校园一卡通部和财务处有权对其没收、冻结账户或注销。
第五十条 拾获他人校园卡应及时与财务处办卡窗口联系。拾获他人校园卡不上交,且恶意用卡,造成卡户经济损失或引发身份管理问题的,一经查实,学院对其进行处罚,情节特别严重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一条 严禁故意涂画、分拆、损毁校园卡;严禁破解、仿冒和伪造校园卡。有此类行径的一经查实,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电子金融系统的行为交学院有关职能部门处理,触犯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二条 所有超过有效期的卡、已经挂失的卡、非持卡人本人的卡都属于无效卡,无效卡的使用所造成的后果由使用者和授权使用者承担,校园一卡通部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对使用无效卡的行为,各相关单位(部门)都有权制止,并没收无效卡。对可疑人员应当移交保卫部门处理。各单位(部门)没收的卡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交财务处。
第五十三条 学院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处理校园一卡通系统的应急处置。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商户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办(2013)11号]和《哈尔滨金融学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办法(试行)》[哈金院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现代教育技术中心和财务处负责解释。